2008年5月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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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经适房采光被遮挡 虽有规划仍需赔偿
李京华

  陈先生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不久后发现,自己房子所有向南的居室阳光全部被旁边一栋楼遮挡了,以至在冬至前后的一个月内,家里白天光线也十分昏暗,有时甚至需要照明。
  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房屋贬值损失、增加电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北京市丰台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贬值损失13.9万余元和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
  此案诉讼中,房地产公司认为其开发建设的楼房是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陈先生在购房前对小区的整体规划已经知悉。此外,房屋遮挡问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补偿经济损失,所以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这两座楼虽然同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但陈先生住房受到采光影响,应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赔偿陈先生住房因受采光影响所造成的合理房屋贬值及增加电费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